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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来源:海拓矿肥 浏览:4021次 发布时间:2017-02-1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草案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严格全过程管理。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二是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三是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真可谓是千呼万唤才出台呀!


      所谓的《农药管理条例》,是指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自2001年11月29日起实施。



      自2009年以来,业内就频繁传出新《农药管理条例》即将出台的消息,甚至在 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业内一度以为新《农药管理条例》即将出台,结果时间一晃就过去了5年,新条例依然没有下文。


      2016年10月初,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指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本次农业部召开的全国农药检定所所长会议,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农药检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构建一套与新《农药管理条例》相衔接的规章制度体系。


      终于,备受业内期待的新《农药管理条例》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


      早在2016年9月16日,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处长李迎宾就曾在四川绵阳召开的第九届中国农药高层论坛上,对新的 《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重点解读。


      新农药管理条例部分修订重点内容如下: 


      >> 改革农药管理体制:

      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


      >> 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

      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总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第5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 扩大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第7条第1款)

      除农药生产企业、国外出口企业外,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农药登记。

       

      >> 允许转让登记资料(登记证禁止转让)

      新农药研制者;

      农药生产企业: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

       

      >> 改革农药登记试验制度

      新农药登记试验由农业部批准,其他报省级农业部门备案;

      与已登记农药的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登记之日起6年内)的农药应经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 取消农药临时登记

      国内企业:经省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报农业部;

      国外企业:直接向农业部申请;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5年。

       

      >> 完善假农药定义

      假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按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

       

      >> 完善劣质农药的定义

      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失去使用效能。

      按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 改革农药生产许可制度

      取消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批准文件;

      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改为农药生产许可。

       

      >> 规范委托生产行为

      委托人: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受托人: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双罚:委托人、受托人均要处罚。

       

      >> 健全农药生产管理制度

      原材料采购查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

      出厂检验制度:附具合格证;

      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保存2年以上。

       

      >> 加强农药标签管理

      农药标签应当按农业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相关内容;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 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

      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条件:人员、场所和设施、制度;

      有效期:5年;

      设立分支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 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采购查验制度:包装+标签+合格证+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再需质量检验;

      采购台账制度:保存2年以上;

      销售台账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购买人,保存2年以上;

      推荐说明制度(卫生用农药除外):询问病虫害情况(必要时实地查看)+科学推荐+正确说明;

       

      >> 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隔离制度:卫生用农药分柜销售,其他农药的经营场所不得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设立销售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

      农药进出口证明制度:依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 强化农药使用者的义务

      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不得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遵守安全间隔期的要求;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不得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完善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

      内容: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

      期限:保存2年以上。

       

      >> 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

      回收主体: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

       

      >> 建立农药诚信档案制度

      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

      要求: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 建立农药召回制度

      召回条件:发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

      召回要求:停止生产、经营、使用,通知上下游主体,向农业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并记录。

       

      >> 完善已登记农药退出规定

      退出情形:同召回情形;

      组织机关:农业部;

      评审单位: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退出措施:撤销、变更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 建立假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

      对象: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

      主体: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

      费用承担: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列支。

       

      >> 增加生产经营者不符合条件的处理

      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 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罚款:按货值金额计算;

      吊证。

       

      >> 农药登记证吊销后不受理制度

      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欺诈获证不受理制度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法处罚,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对违法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行为: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

      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此类人员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作者:牛蜀黍,部分资料来源于南方农村报等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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